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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来源:       上传时间:2013-11-04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已经2010年5月4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席 胡锦涛

    二?一?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一节 士兵职责

    第二节 军官职责

    第三节 首长职责

    第四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军人相互关系

    第二节 官兵关系

    第三节 机关相互关系

    第四节 部(分)队相互关系

    第五章 礼节

    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二节 军人和部(分)队对军外

    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六章 军人着装

    第一节 着装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礼服

    第三节 常服

    第四节 作训防护服

    第七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仪容

    第二节 举止

    第三节 军容风纪检查

    第八章 与军外人员的交往

    第九章 作息

    第一节 时间分配

    第二节 连队一日生活

    第三节 机关一日生活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行政会议

    第二节 请示报告

    第三节 内务设置

    第四节 登记统计

    第五节 请假销假

    第六节 查铺查哨

    第七节 留营住宿

    第八节 点验

    第九节 交接

    第十节 接待

    第十一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十二节 保密

    第十一章 值班

    第一节 值班制度

    第二节 值班人员基本职责

    第三节 交接班和换班

    第十二章 警卫

    第十三章 零散人员管理

    第十四章 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 日常战备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十五章 后勤日常管理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二节 伙食管理

    第三节 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四节 卫生管理

    第五节 军事交通运输管理

    第六节 房地产管理

    第十六章 装备日常管理

    第十七章 营区管理

    第十八章 野营管理

    第十九章 常见事故防范

    第一节 车辆交通事故防范

    第二节 工程作业事故防范

    第三节 误击误炸事故防范

    第四节 火灾事故防范

    第五节 淹亡事故防范

    第六节 触电事故防范

    第七节 中毒事故防范

    第八节 飞行事故防范

    第九节 舰艇事故防范

    第十节 装备事故防范

    第十一节 爆炸事故防范

    第十二节 医疗事故防范

    第十三节 其他事故防范

    第十四节 自然灾害防范

    第二十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

    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和国歌的

    奏唱

    第二节 军旗的使用

    第三节 军徽的使用

    第四节 军歌的奏唱

    第二十一章 附则

    附 录

    附录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式样

    附录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式样

    附录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

    附录四 报告词示例

    附录五 着装序号

    附录六 军服的配套穿着和标志服

    饰的佩带

    附录七 标志服饰的缀钉方法

    附录八 连队宿舍物品放置方法

    附录九 连队要事日记式样

    附录十 外出证式样

    附录十一 军人发型示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使命是,为党巩固执政地位提供重要力量保证,为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提供坚强安全保障,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战略支撑,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着眼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加强军事斗争准备,提高以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能力为核心的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为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其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圆满完成任务。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实践人民军队的宗旨,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原则,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证军队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以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牢固树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的思想,把提高战斗力作为军队内务建设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经常性基础性工作,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线地位。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使部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军队建设科学发展和官兵全面发展,保证军队内部和军政军民团结和谐。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塑造军队文明之师、威武之师、胜利之师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军队的条令、条例统一内务建设和规范军人行为,实施科学管理,建立正规秩序,增强军队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保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严格安全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完善安全管理机制,预防各类事故,突出防范重大安全问题,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在管理教育工作中应当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官兵一致,尊干爱兵;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严格要求,赏罚严明;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道正派,不分亲疏;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干部带头,以身作则;团结紧张,严肃活泼;拥政爱民,军民团结。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应当根据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发展以及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的需要,探索新特点,充实新内容,创造新方法。

    第十一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三条 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军人誓词是: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

    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顽强,不怕牺牲,苦练杀敌本领,时刻准备战斗,绝不叛离军队,誓死保卫祖国。

    第十四条 军人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时间,不迟于入伍(入校)后90日;

    (二)军人宣誓,部队以连(营、团)为单位,由连(营、团)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军队院校由学员队或者院校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

    (三)军人宣誓前,部(分)队首长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任务、军人使命等教育;

    (四)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地点通常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以团为单位进行宣誓时,通常举行迎军旗和送军旗仪式;

    (五)军人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

    (六)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所在连队的宣誓名册上签名;连队首长将宣誓名册呈交部队首长,由部队首长签名后交司令机关存档。

    第十五条 军人宣誓大会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其他代表致词;

    (七)首长讲话;

    (八)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

    (九)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举行迎、送军旗仪式,迎军旗在宣誓大会开始后进行,送军旗在宣誓大会结束前进行;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十六条 部(分)队组织战前动员、授装、纪念等活动,可以组织宣誓。宣誓的程序和誓词内容,由团以上单位根据任务、环境、人员等确定。

    第十七条 军人退出现役前,士兵通常集体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军官可以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通常与宣布退役命令一并进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举行军人宣誓和向军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军旗的单位可以使用军徽。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一节 士兵职责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的基本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二)刻苦训练,熟练掌握并爱护武器装备;

    (三)努力学习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四)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

    (六)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

    (七)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八)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

    士官除履行士兵基本职责外,还必须精通本职业务,以身作则,协助军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完成各项任务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二十条 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总部、军区、军兵种制定。

    第二十一条 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按照本条令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节 军官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基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积极学习军事、政治、科学文化,不断提高现代作战指挥能力,坚决完成作战任务;

    (四)精通本职业务,积极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五)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六)尊重士兵,爱护下级,团结同志,处处做士兵的表率;

    (七)热爱人民群众,尊重人民政府;

    (八)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事故、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按照本条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军官和文职干部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

    第三节 首长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级首长,对所属部(分)队的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和装备工作负完全责任,其基本职责:

    (一)教育部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了解和掌握部(分)队情况,根据上级的命令、指示和意图,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战备工作,带领部属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部属的军事训练,提高其军事素质;

    (四)领导部属的政治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领导后勤工作,提高后勤保障能力;

    (六)领导装备工作,教育和督促部属管理好装备;

    (七)领导部(分)队的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编制规定;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九)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首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其职责。

    第四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二十七条 旅(团)长职责

    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同为全旅(团)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长对全旅(团)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团)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旅(团)的战备工作,指挥全旅(团)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全旅(团)的军事训练,规定营、连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旅(团)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旅(团)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做好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八)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领导全旅(团)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旅(团)政治委员职责

    旅(团)政治委员和旅(团)长同为全旅(团)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政治委员对全旅(团)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副旅(团)长职责

    副旅(团)长隶属于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协助旅(团)长工作;在旅(团)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旅(团)长的指定代行旅(团)长职责。

    第三十条 旅(团)副政治委员职责

    旅(团)副政治委员隶属于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在政治委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委员的指定代行政治委员职责。

    第三十一条 旅(团)参谋长职责

    旅(团)参谋长隶属于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是部队的首长之一,是司令部的直接首长,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旅(团)副参谋长职责

    旅(团)副参谋长隶属于旅(团)参谋长,协助参谋长工作;在参谋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参谋长的指定代行参谋长职责。

    第三十三条 旅(团)政治部(处)主任职责

    旅(团)政治部(处)主任隶属于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是政治部(处)的直接首长,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旅(团)政治部(处)副主任职责

    旅(团)政治部(处)副主任隶属于旅(团)政治部(处)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主任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主任的指定代行主任职责。

    第三十五条 旅(团)后勤部(处)部(处)长职责

    旅(团)后勤部(处)部(处)长隶属于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是后勤部(处)的直接首长,在组织后勤保障工作时,受旅(团)参谋长的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团)后勤工作情况,组织拟制后勤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旅(团)首长的作战决心和旅(团)的作战行动计划,组织拟制后勤保障计划,调整后勤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全旅(团)后勤装备、物资和经费的请领工作,做好后勤装备、物资的供应、储存、管理和保障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四)督促检查全旅(团)遵守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杜绝贪污、浪费;

    (五)组织全旅(团)的农副业生产,改善官兵的物质生活;

    (六)领导全旅(团)的房地产管理、营区绿化和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营区建设;

    (七)领导全旅(团)的卫生防病工作;

    (八)领导全旅(团)的军事交通运输工作;

    (九)领导全旅(团)后勤人员的专业训练;

    (十)领导后勤分队的军事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

    (十一)领导后勤部(处)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二)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六条 旅(团)后勤部(处)副部(处)长职责

    旅(团)后勤部(处)副部(处)长隶属于旅(团)后勤部(处)部(处)长,协助部(处)长工作;在部(处)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部(处)长的指定代行部(处)长职责。

    第三十七条 旅(团)装备部(处)部(处)长职责

    旅(团)装备部(处)部(处)长隶属于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是装备部(处)的直接首长,在组织装备保障工作时,受旅(团)参谋长的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团)的装备工作情况,组织拟制装备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旅(团)首长的作战决心和旅(团)的作战行动计划,组织拟制装备保障计划,调整技术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装备保障训练,检查训练效果,保障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掌握装备的数量和技术状况,及时组织装备保养和维修,使之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组织炮场和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等车场、教练场的技术建设,指导炮场、车场勤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组织制定装备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

    (七)组织装备备件、器材等的请领、供应和储存,负责专项经费管理;

    (八)领导装备分队的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提高其军政素质和技术保障能力;

    (九)领导装备部(处)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八条 旅(团)装备部(处)副部(处)长职责

    旅(团)装备部(处)副部(处)长隶属于旅(团)装备部(处)部(处)长,协助部(处)长工作;在部(处)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部(处)长的指定代行部(处)长职责。

    第三十九条 旅(团)医院(卫生队)院长(队长)职责

    旅(团)医院(卫生队)院长(队长)隶属于旅(团)后勤部(处)长,是医院(卫生队)的直接首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全旅(团)的卫生防病工作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指导落实军事训练健康保护措施;

    (二)组织制定卫生勤务保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伤病员的门诊、抢救、入(转)院以及会诊工作,战时组织伤病员的救治、护理和后送;

    (四)健全和落实各项卫生制度,组织全旅(团)人员的定期体格检查,协助首长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医院(卫生队)以及全旅(团)其他卫生人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六)组织全旅(团)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

    (七)组织指导全旅(团)开展健康教育与卫生保健;

    (八)指导全旅(团)的心理卫生工作,定期进行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评估;

    (九)领导医院(卫生队)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

    (十)协助首长做好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工作;

    (十一)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条 旅(团)生活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旅(团)生活服务中心主任隶属于旅(团)后勤部(处)长,负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生活服务中心服务保障情况,组织拟制主副食品供应和炊事燃料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基层伙食单位按照食物定量标准制定食谱,科学调剂伙食;

    (三)领导部属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四)监督经费开支,审定食品价格,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五)领导生活服务中心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

    (六)征求基层伙食单位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十一条 营长职责

    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营长对全营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营的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营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营的军事训练,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营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营的军事实力,做好兵员和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和班长,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管理好伙食,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二条 政治教导员职责

    政治教导员和营长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政治教导员对全营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副营长职责

    副营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协助营长工作;在营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营长的指定代行营长职责。

    第四十四条 营卫生所所长职责

    营卫生所所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负责全营的卫生工作,在业务工作上受旅(团)医院(卫生队)院长(队长)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营卫生勤务保障工作,抢救、治疗伤病员,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指导全营进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战时组织伤员的救护、卫生处理和后送;

    (三)组织实施卫生防病常识的宣传教育,根据季节和任务的转换,适时提出卫生防病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卫生制度,

    协助营首长进行内务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营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本所人员以及连队卫生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六)负责本所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

    (七)指导各连搞好饮食卫生工作,指导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室内、食堂以及厕所的消毒;

    (八)协助营首长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十五条 连长职责

    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连长对全连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全连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军事工作,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连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连完成战斗任务;

    (三)组织领导全连的军事训练,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连人员的技术战术水平;

    (四)教育和带领全连贯彻执行有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连的军事实力,搞好人员和装备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养所属军官和士官、班长,提高其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七)组织全连的农副业生产,管理好连队的伙食、经费、物资和房地产;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六条 政治指导员职责

    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政治指导员对全连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副连长职责

    副连长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连长工作;在连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连长的指定代行连长职责。

    第四十八条 副政治指导员职责

    副政治指导员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政治指导员工作;在政治指导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指导员的指定代行政治指导员职责。

    第四十九条 排长职责

    排长对全排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全排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排完成战斗任务;

    (二)领导全排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排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领导全排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维护正规的生活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四)教育全排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的保养、保管和使用规定;

    (五)帮助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关心爱护士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教育和监督全排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条 技师职责

    技师负责职掌的武器装备的维修保养,并指导有关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武器装备的性能、构造、原理,熟记其使用、保养规定;

    (二)指导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和保养武器装备,及时维修或者送修武器装备;

    (三)定期检查测试武器装备,切实掌握其技术状况;

    (四)准确填写武器装备的履历书、技术状况表和有关报表,妥善保管技术资料;

    (五)负责本单位的武器装备知识教育,指导技术训练。

   第五十一条 司务长职责

    司务长负责所在基层单位的伙食、财务管理和炊事班的思想工作、行政管理和军事、业务训练,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炊事班进行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和营养、卫生知识水平,改善伙食;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时请领和正确使用经费,厉行节约,按月公布伙食账目;

    (三)领发被装、粮秣等物资,严格管理,定期核算报销;

    (四)管理营房、营具及其附属设施,防止损坏和丢失;

    (五)组织农副业生产和产品的储藏保管;

    (六)经常了解炊事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二条 班长职责

    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

    (二)带领全班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带领全班爱护武器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武器装备;

    (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三条 副班长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第五十四条 炊事班长职责

    炊事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全班热爱本职工作,积极改善伙食;

    (二)组织全班的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带领全班搞好食堂卫生,保证饮食符合卫生要求;

    (六)教育全班厉行节约,养好家禽家畜,做好小菜腌制等副食品加工和蔬菜储藏工作;

    (七)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第五十五条 军械员兼文书职责:

    (一)领发和登记全连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

    (二)管理连队集中存放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三)检查了解全连武器装备的使用、保养和保管情况,并给予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及时送修损坏的军械和器材,按照规定回收、上交旧品(废品)和缴获的军械、物资;

    (五)填写和保管全连军人登记表、名册和规定的报表;按时准确统计、上报连队实力;

    (六)领发、登记和保管条令、条例、文件、教材和教具、文具;

    (七)在政治指导员直接领导下,负责领发、登记和管理连队密码装备。

   第五十六条 给养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供应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驻地有关供应规定;

    (二)领取和采购粮秣、副食品、燃料和炊事用具;

    (三)协助司务长和炊事班长调剂好伙食;

    (四)及时清理单据,向司务长结账。

    第五十七条 卫生员职责:

    (一)抢救、治疗、护理伤病员,护送伤病员及时就诊;

    (二)按时组织预防接种、服预防药,指导卫生防病工作,督促全连执行各项卫生制度;

    (三)进行卫生宣传教育,负责连队的卫生防护和自救互救训练;

    (四)指导炊事班搞好饮食卫生,负责饮水净化和消毒;

    (五)经常了解驻地疫情,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并采取防疫措施。

    第五十八条 通信员职责:

    (一)准确、迅速地传送命令、指示和报告,按时传递文件;

    (二)熟记有关单位的番号、代号,熟记口令、路标、信号和敌我识别标记;

    (三)熟记有关首长和单位的位置、距离、路线以及沿途情况;

    (四)及时取送、分发报刊和邮寄品。

    第五十九条 相当于团的单位的各类主管人员的专业职责和院校学员队领导的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军人相互关系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六十一条 军官、士兵依行政职务和军衔,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的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首长是直接首长;

    在行政职务上未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军衔高的是上级,军衔低的是下级,军衔相同的是同级。

    文职干部与军官、士兵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行政职务,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

    第六十二条 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六十三条 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首长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六十四条 不同建制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军人在战斗中与上级失掉联系时,应当积极设法恢复联系。一时无法恢复时,应当主动接受友邻部(分)队首长的指挥。如果与友邻也联系不上,应当主动组织起来,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非专业技术军衔高的负责指挥。

    第六十五条 军人临时离开原建制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所到单位首长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节 官兵关系

    第六十六条 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关系的基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必须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则,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努力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地完成任务。

    第六十七条 军官、文职干部对士兵应当做到:

    (一)以身作则,严格管理,耐心说服教育,关心士兵的成长进步;

    (二)了解士兵情况,掌握士兵思想状况,妥善解决与士兵的矛盾;

    (三)尊重士兵意见,维护士兵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

    (四)公道正派,对待士兵一视同仁;

    (五)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不收受士兵的钱物,不侵占士兵利益;

    (六)关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顾伤病员,热情接待来队的士兵亲属。

    第六十八条 士兵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应当做到:

    (一)尊重军官和文职干部,服从领导和管理;

    (二)忠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

    (三)虚心接受批评,坚决改正错误;

    (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不搞极端民主化;

    (五)照顾军官和文职干部,不搞绝对平均主义;

    (六)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协助军官和文职干部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节 机关相互关系

    第六十九条 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是部队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七十条 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进行建设和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第四节 部(分)队相互关系

    第七十一条 没有隶属关系的部(分)队,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

    友邻部(分)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七十二条 部(分)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构成支援与被支援关系的部(分)队,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地行动。担任支援任务的部(分)队,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部(分)队,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部(分)队配属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首长的领导和指挥。

    第七十三条 部(分)队乘舰(船)艇航运期间,应当遵守舰员在舰上行为守则,服从编队指挥员(舰长、船长、艇长)的指挥。

    第五章 礼 节

    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七十四条 军人必须有礼节,体现军人的文明素养,促进军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第七十五条 军人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着军服戴军帽或者不戴军帽,通常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举枪礼仅限于执行阅兵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第七十六条 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军人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第七十七条 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每日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敬礼,首长、上级应当还礼;

    (二)军人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首长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三)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四)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五)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和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

    (六)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七)军人受上级首长接见时,应当向首长敬礼,问候“首长好”;

    (八)上级首长到下级单位检查工作离开时,送行人员应当敬礼。

    第七十八条 军人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工作时;

    (二)正在操作武器装备和位于射击、驾驶位置时;

    (三)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

    (五)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时;

    (六)着便服时;

    (七)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七十九条 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二)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发出“立正”口令,尔后向首长敬礼和报告(报告词示例见附录四);当上级首长两人以上到场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首长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首长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首长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其敬礼和报告;

    (三)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

    第八十条 分队在下列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遇见首长时,只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

    (一)在就餐、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二)在演习、实弹射击中和行军休息时;

    (三)在修理间、停机坪(机库)、船坞(码头)、车场、炮场、机械场等处进行作业时;

    (四)其他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

    第二节 军人和部(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八十一条 军人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和外宾接触时,应当讲文明,有礼貌,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见和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

    (二)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

    (三)遇见军队首长陪同的来队外宾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四)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第八十二条 分队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有军队首长陪同的外宾和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的礼节,按照本条令第七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条令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的规定适用于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八十四条 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军人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军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着军服参加外事活动,听到奏国歌时行举手礼。

    第八十五条 授予军旗、迎送军旗和阅兵时的礼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军人和部(分)队参加涉外活动,或者出国执行任务时,应当坚持礼仪对等原则,遵循相关国际惯例和有关外事礼节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舰(船)艇上的礼节和有关仪式,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军人着装

    第一节 着装的基本要求

    第八十八条 军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军服、佩带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军容严整、规范统一(着装序号见附录五,军服的配套穿着和标志服饰的佩带见附录六,标志服饰的缀钉方法见附录七)。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国家和军队组织的重大纪念、庆典活动,通常着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统一着退役时的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

    第八十九条 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通常由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规定;驻地无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的,由师(旅)以上单位首长确定。

    第九十条 军服以及标志服饰不得变卖,不得仿制,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军人。军人退出现役时,应当将标志服饰上交。

    第二节 礼 服

    第九十一条 军官参加下列活动,应当着军官礼服: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总部组织的建党、建军、国庆等重大纪念、庆典活动;

    (二)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三)授予军旗仪式。

    第九十二条 军官参加下列活动,可以着军官礼服:

    (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大会;

    (二)全国、全军英雄模范表彰大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

    (四)军区级以下团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庆功表彰大会、重大纪念活动;

    (五)外事活动。

    2人以上参加前款规定的同一活动,应当统一着装。

    军官结婚举办仪式、与家人合影,可以着军官礼服。

    第九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队官兵执行仪仗司礼任务时,应当着仪仗队礼宾服。总部组织的外事活动的礼兵,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重大迎外任务的礼兵,总参谋部确定的执行其他重要礼仪任务的礼兵,可以着仪仗队礼宾服。

    第九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乐团演奏员执行司礼演奏任务时,应当着军乐团礼宾服;其他时机和场合不得着军乐团礼宾服。

    其他人员不得着军乐团礼宾服。

    第九十五条 文工团演员执行演出任务时,通常着文工团演出服;其他时机和场合不得着文工团演出服。

    其他人员不得着文工团演出服。

    第三节 常 服

    第九十六条 军人在日常工作、学习、集体生活时通常着常服。

    第九十七条 春秋常服,通常在春季、秋季穿着;夏季在不便着礼服的重要场合,冬季驻南方地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海军军人着春秋常服时,由师以上单位确定统一着白色或者藏青色春秋常服。

    第九十八条 夏常服,通常在夏季穿着;春季、秋季驻南方地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海军军人通常着全白色夏常服,也可以由师以上单位确定统一着上白下藏青夏常服。

    着夏常服时,通常戴贝雷帽,卫兵执勤、大型集会、军以上单位工作组下部队时可以戴大檐帽(卷檐帽),不系领带,不扣领扣,下摆扎于裤(裙)内;着长袖夏常服时,应当扣好上衣袖口、袖衩钮扣。戴贝雷帽脱帽后不便放置时,可以置于左肩袢下。

    第九十九条 冬常服,通常在冬季穿着;春季、秋季驻寒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

    着冬常服或者制式毛衣(绒衣)时,可以统一外穿常服大衣或者作训大衣。

    着冬常服、常服大衣时,通常戴常服大檐帽(卷檐帽),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由团以上单位确定戴冬帽。

    穿军官常服大衣时,可以围制式围巾。围巾置于大衣领内,竖向对折,折口朝下围于脖领处,围巾上沿高于大衣领不得超过3厘米;围巾折口在衣领前交叉,男军官的左压右,女军官的右压左。

    冬季在室内非集体活动时可以外着制式毛衣(男军人内着制式衬衣、不系领带、不扣领扣)、绒衣。

    第一百条 着常服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通常扎外腰带(扎于最下方衣扣与上一衣扣之间,着夏常服时扎于内腰带外侧)。

    第四节 作训防护服

    第一百零一条 军人在作战、训练、战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体力劳动时,应当着作训服。师以下部队在日常工作、生活时可以统一着作训服。军以上单位机关工作时间在营区内,也可以统一着作训服。

    第一百零二条 着夏作训服时,通常不扣上衣第一粒钮扣,可以将衣袖上卷(穿着前,先将袖子向外翻卷至腋下缝处,然后将袖口以外部分向外翻卷至与袖口接缝处,再将袖口下翻盖住翻卷部分),扣好钮扣,迷彩图案或者袖口正面外露。

    穿作训大衣时,应当扣好钮扣;使用风帽时,可以取下绒领;不使用风帽时,取下风帽。

    着作训服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应当扎编织外腰带,扣紧袖口钮扣,统一穿作训鞋或者作训靴(裤口扣紧、塞入靴内),其他时机也可以统一穿制式皮鞋。

    第一百零三条 各类专用防护服,应当按照服装功能和任务需要配套穿着。

   第七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仪 容

    第一百零四条 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军服在室外应当戴军帽;戴大檐帽(卷檐帽)、作训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戴贝雷帽时,帽徽位于左眼上方,帽口下缘距眉约1.5厘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约1.5厘米;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约1.5厘米,距左眉约3厘米;军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二)除授衔仪式、授枪仪式等重要活动和卫兵执勤外,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规定;

    (三)着军服时应当穿军鞋;在实验室、重要洞库等特殊场所,可以统一穿具有防尘、防静电等功能的工作用鞋;不得赤脚穿鞋;

    (四)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军服内着毛衣、绒衣、绒背心、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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