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保证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任务的完成,依据《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和国办发〔2001〕48 号文件、鄂政发〔2002〕25 号文件,以及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教体艺〔200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和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以及驻军部队、武警部队和军队院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学生军事训练是指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全省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都必须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四条 在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开展学生军事训练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适应我国人才战略目标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为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保卫者服务。
第五条 学生通过军事训练,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是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具体单位,其机构、人员、师资队伍、教学训练和军训保障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普通高级中学军事训练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是学校组织实施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教学,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督导的依据。
第八条 学生军事训练是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学校要纳入教学计划,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军事技能训练安排在第一学年完成,军事理论课安排在第一、二学年完成。
第九条 学生军事训练是高中阶段学校学生的必修内容,纳入综合实践活动的社会实践科目进行,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军事技能和军事知识讲座安排在第一学年完成。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分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部分,军事理论课教学内容为:中国国防、军事思想、国际战略环境、军事高技术、信息化战争;军事技能训练内容为:条令、条例教育与训练,轻武器射击、战术、军事地形学、综合训练。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36 个学时,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至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少14天,各不少于2学分。
第十一条 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包括集中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两部分:集中军事技能训练内容为国防法规、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和光荣传统、共同条例、轻武器射击、单兵技术、战伤救护、识图用图;军事知识讲座内容为军事思想、军事科技、现代国防、国际战略环境、信息化战争。集中军事训练时间为7至14天,其中军事技能训练不少于7天,军事知识讲座不少于15学时。
第十二条 学生军事训练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保持正常的教学训练秩序。必须坚持按纲施训,严格训练,严格要求,保证教学训练的人员、时间、内容和质量落实。
第十三条 必须坚持按级负责、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教学训练和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必须充分利用现有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军事技能训练逐步向基地化方向发展。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具有香港、澳门、台湾户籍的学生,本人自愿参加军事训练,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参加。
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学生军事训练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军地双方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加强指导,确保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落实。
第十七条 全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领导下,由省教育厅和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共同负责。省军区司令部设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办公室,省教育厅设学校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全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共同负责。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学生军事训练的主管部门,配备主管干部。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由司令部门负责,明确一名干部具体分管。
第十九条 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要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党(校)办、教务、学工、团委、武装、后勤、卫生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校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要建立健全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机构(人民武装部、军事理论教研室),配备专职军事教师和管理干部,负责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人民武装部可与军事教研室合署办公,也可单独设置。
第二十条 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明确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学生军事训练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驻鄂部队、军队院校和武警部队要把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作为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在驻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的统一协调下,协助做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管理职能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一)省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学生军事训练的方针、政策,会同军事部门制定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发展规划和有关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程建设、高中阶段学校军事知识讲座以及军事教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军事课教学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3、会同军事机关指导辖区搞好学生军事训练基地规划和建设。
4、会同军事机关做好各类事故预防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
5、与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检查督导和考核评估。把军事课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质量评估评价体系,把军事训练纳入高中阶段学校教育督导和办学质量评估评价体系。
(二)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部署和安排。
2、会同当地军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指导性文件。
3.会同当地军事部门指导辖区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4、会同军事部门研究解决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出现的问题。
5、、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军事机关职责
(一)省军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
2、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章制度和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发展规划。
3、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普通高等学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导、考核评估、工作交流、学术研究和总结表彰,指导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做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4、负责派遣军官的培训、调配和派遣管理,协助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的培训。
5、负责军队、武警部队和军队院校帮训官兵的资格认证和选派,指导承训部队和学校抓好军事技能训练。
6、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生军事训练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
7、加强普通高等学校训练枪支的管理,协调落实学生军事训练所需训练用枪,核定下拔所需弹药。
8、完成首长和上级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法规政策和部署安排。
2、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辖区学校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评估。
3、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做好训练枪支的管理,提供学生军事训练所需武器弹药的保障。
4、负责辖区内学生军事训练基地的日常管理和学生军事训练期间承训部队的协调和派遣。
(三)学生军训教研室职责
学生军训教研室在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
1、制定军事理论课教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军事理论课教学。
2、组织拟定军事理论课教学提纲,编写军事理论课教案、讲义,制作教学多媒体课件。
3、组织教员备课和试讲示教。
4、对教员的军事理论课教学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5、组织教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6、协助普通高等学校培训专职军事教师,组织军事理论课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7、负责教员日常管理工作。
8、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业务工作。
(四)学校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划,严格按照《大纲》的规定,组织实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知识讲座。
2、加强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和管理机构建设,按规定落实专职军事教师和管理人员。把军事理论教研室纳入学校教学机构建设的范畴,实施统一管理。
3、加强军事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把军事教师队伍的配备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内,根据军事课教学任务需要配备军事教师员额,原则上按军事教师与入学新生l:600的比例配备。学校专职军事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待遇与本校其它学科教师同等对待。
4、加强课程建设。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建立健全军事课教学的规章制度,把军事课教学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教学管理、教学保障和教学评估,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落实教学内容和课时,完善教学设施,确保教学质量。
5、学校人民武装部和军事理论教研室,具体负责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联系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要密切协作,加强联系,按照职责共同对本级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负责。
第二十五条 会议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要定期召开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有关问题。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会议包括:办公会议、军地协调联系会议、研讨会议等。其中, 省级军地协调联系会议,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市、州、县(市、区)应根据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际适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指导。各级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机构要对上级和本级部署安排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任务,搞好跟踪指导,全面督促落实。
(二)调查研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要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措施。
(三)检查评估。按照《大纲》要求,依据《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检查评估标准》,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每两年对高校学生军事训练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军事部门定期对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四)安全检查。军事训练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要对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督促学校制定安全预案,严防食物中毒和训练事故的发生,特别要加强学生军事训练枪支管理和实弹射击的安全防范,确保学生军事训练安全无事故。
第二十七条 计划和请示报告制度
(一)年度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计划。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本校招生工作计划,制定本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计划。各市、州学生军事训练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应于每年6月份将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计划,上报省教育厅学校国防教育办公室和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高中阶段学校年度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计划,于6月份报当地教育行政和军事主管部门。
(二)帮训官兵申请计划。武汉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于5月30日前,向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省教育厅学校国防教育办公室上报帮训官兵需求计划;在各市、州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于6月30日前,向当地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和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帮训官兵需求计划。
(三)实弹射击训练计划。包括:训练枪支、实弹射击枪支、弹药需求、射击场地、实施时间、组织部队保障和安全措施等,于开训前30天上报。
(四)军事理论教学计划。包括:年度教学总体安排、派遣军官需求、教学内容、教学时间等,于开学前1个月上报省教育厅学校国防教育办公室和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工作报告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和普通高等学校要定期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每年3月份向上级呈报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要点,11月份上报年度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按时上报,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表彰奖励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要全面掌握所属单位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情况,树立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和省教育厅等部门每二年联合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各市、州也应参照省的办法定期组织评先表彰活动。
第五章 军事理论教学
第三十条 军事理论课是学生军事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学习掌握军事理论知识的主要途径,普通高等学校采取课堂教学,高中阶段学校采取军事知识讲座的形式进行。学校可根据需要,在完成《大纲》规定教学内容和课时的基础上,积极开设军事选修课和军事知识专题讲座。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应由学校配备的专职军事教师、聘任的兼职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共同承担;高中阶段学校由学校专(兼)职教师、聘请辅导员担任。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使用的军事理论课教材,由省教育厅学校国防教育办公室和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编写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第二炮兵指挥学院、通信指挥学院和省军区学生军事训练教研室,由在编的军队派遣军官组成,在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承担普通高等学校部分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师的教学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 派遣军官在学校任教期间,要遵守军队的条令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学校和学生军事训练教研室的双重管理。派遣军官在地方院校任教期间的课时补助费参照学校相同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补助标准执行,由学校发给。所在普通高等学校应当为军队派遣军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军事教研室和军队学生军教研室要定期向省教育厅学校国防教育办公室和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报告军事理论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省教育厅学校国防教育办公室和省军区学生军训办公室要加强对军队军训教研室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军事教研室和军队军训教研室要建立会议、工作计划、请示报告、教员管理、工作总结、教学研讨和教学培训等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军事理论课教学管理,严格按照《大纲》要求和学校课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实施军事理论教学,严把计划、备课、试教、授课等重要环节。军事理论教学要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大力推进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军事理论课的教学特点和规律,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研制开发军事课教学软件,增强教学效果。
第三十七条 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知识讲座,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要不断充实新知识、新内容,使教学内容紧跟时代发展要求;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校园网络系统,搭建国防教育平台,拓宽军事课教学途径,增强军事课教学的辐射力和感染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 军事教师(含派遣军官)是军事理论课教学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必须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教学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其学历必须达到本科以上和学校任课教师的学位水平。
第三十九条 军事教师(含派遣军官)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现代教育的需要。军事课教师的培训可采取脱产进修、在职学习和轮训的方法进行。学校要积极鼓励在职军事教师参加业务培训和在职深造,不断改善军事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提高教学水平。
派遣军官通常由总部、军区组织培训。普通高等学校的军事教师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省军区司令部共同组织培训。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对高中阶段学校的军事教师培训,每三年应对军事教师轮训一遍。
第四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考核,以闭卷考试为主,结合学习过程、学习态度进行评定。学校应按《大纲》要求严格考核试卷审定、考场组织及阅卷工作。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知识讲座的成绩评定采取教员提问、笔试和评议等方法综合评定。
军事技能训练
第四十一条 军事技能训练主要采取校内集中组织实施和到学生军事训练基地训练的形式进行。一般在校内组织集中训练,具备条件的学校,可以到基地集中驻训。
第四十二条 组织实施军事技能训练,应遵循学生军事训练的基本规律,结合学生体能特点,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训练内容和强度,严密组织,不得偏训、漏训和简化训练程序,保证训练人员、时间、内容和效果的落实。
第四十三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学校与承训单位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帮训官兵要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要认真搞好学生的思想发动,主动帮助部队解决训练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帮训部队在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基地训练期间按规定只收取训练补助费,原则上按每天每生1元的标准,帮训官兵的食宿由学校负责统一安排。
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承训单位在学生军事训练中要严格落实条令条例,学习和发扬解放军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爱国奉献、勇于牺牲、勇敢顽强、坚忍不拔的优良传统,磨练学生的意志品质,培养学生的组织性、纪律性。
军训政治工作
第四十六条 加强学生军事训练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坚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正确方向,确保学生军事训练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也是学校全面贯彻党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
第四十七条 学生军事训练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应遵循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原则,针对青年学生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组织实施。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军事训练目的与意义、社会主义荣辱观、共产主义价值观和人生观、时事政策、光荣传统、法制纪律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等教育。
第四十八条 学生军事训练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由帮训部队和学校共同负责,配备政工干部,建立临时党、团组织。
承训管理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开展军事技能训练所需的承训部队,以非作战部队、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军队院校为主,军队院校学员可结合实习承担学生军事训练任务。
第五十条 承训部队和帮训人员要按照“统一计划,统一协调,统一安排,归口管理”的要求,在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的统一协调管理下,充分发挥驻军优势,积极参与学生军事训练,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五十一条 承训部队的安排,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武汉地区的普通高等学校所需帮训官兵,应由普通高等学校向省军区提出需求申请,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根据武汉驻军实际统一安排落实。在各市、州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所需帮训官兵,由学校向当地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提出需求申请,由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人民武装部协调安排。帮训官兵与军训学生的比例原则上按1:40安排。
第五十二条 承训部队要积极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做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严格选派政治思想好、军事技能精、作风纪律严、组训能力强的官兵承担帮训任务;要坚持文明施训,严禁打骂、体罚和各类冲突的发生;要严格遵守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部队的良好形象;要强化安全发展理念,会同学校制定好处置各类突发事件预案,严格按照训练规程和操作程序施训,加强对技能训练、野外训练和实弹射击等训练的安全组织,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学生军事训练安全顺利。
军训保障
第五十三条 经费保障
(一)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商请本级财政列入经费预算予以保障。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经费,从事业经费拨款和学费收入中解决,具体标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纳入学校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二)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集中训练期间参训学生及派遣军官、帮训官兵的伙食补助;训练器材、资料的购置维护;参训学生训练服装补助;学生在军训基地训练期间的水电费补助及学校训练枪支维护保养费用等。
(三)学生军事训练服装指迷彩服、迷彩帽、迷彩T恤、解放鞋、外腰带、军用挂包、军用水壶等。军训服装由学生自主采购,或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定购。军训服装定购过程中,学校应成立有军训主管部门参与的招投标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实行公开招标方式,按规定的定购程序组织定购,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与学生结算,不得营利,并保证服装质量。
(四)学校要严格学生军事训练经费管理,精打细算,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地发挥经费使用效能。
第五十四条 枪支、弹药保障按《湖北省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弹药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训练场地及器材、教材保障
(一)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在校内进行军事技能训练时,训练场地及训练设施由学校自行保障;在学生军事训练基地训练的,由学生军事训练基地负责保障。
(二)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和部队(院校)的轻武器射击场、战术训练场,在保证自身训练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为学生军事训练提供服务。
(三)学生军事训练通用器材由学校负责保障,各级军事机关和承训部队、学生军事训练基地要积极为学生军事训练提供训练器材服务保障。
奖励和惩处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军事训练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和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通报批评。
(一)随意取消和压缩学生军事训练时间的;
(二)未按《大纲》规定完成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和军事理论课教学内容的;
(三)在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挤占、挪用和不按财务规定使用学生军事训练经费的;
(五)发生枪支丢失、人身伤害和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军事训练费用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侵占、破坏学生军事训练场所、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令其限期清退、修复或者赔偿,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教育厅学校国防教育办公室、湖北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可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