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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上传时间:2020-10-08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军区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发〔2020〕7号)

为贯彻落实兵役制度改革精神,积极适应征兵工作调整变化,切实做好新时代征兵工作,结合湖北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宣传质效

(一)压实征兵宣传责任。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兵役机关政工、动员部门要履行征兵宣传主体责任,每年年初联合制定征兵宣传工作方案计划和征兵宣传提纲,每半年召开1次军地联席会议,会同网信、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按计划落实征兵宣传任务。健全覆盖乡镇(街道)、院校和村(社区)、班级的基层征兵宣传责任网络,每年组织1次业务培训和业绩评定。(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动员局等,各市、州、县党委、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完善公益宣传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征兵宣传纳入社会公益宣传范畴,安排辖区内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移动通信、电影院线、公交视讯和户外广告牌等公共媒体资源,常态化开展公益性征兵宣传,所需经费以各承办单位(系统)自行保障为主。省委宣传部依托荆楚网建立“湖北省征兵宣传素材库”,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兵役机关政工、动员部门每年要组织制作一批高质量的广告语、视频、图文等征兵宣传素材,供相关单位下载使用。(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动员局等,各市、州、县党委、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

(三)落实重点宣传任务。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征兵宣传作为全民普法和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年度理论学习内容。各级各类院校要把兵役法规宣传教育纳入军事理论课教学计划,按要求落实规定课时、计入学生总学分。各级宣传、教育部门和兵役机关政工、动员部门,要深度发掘我省入伍的在役、退役大学生先进典型和驻鄂部队、军事院校优势资源,持续深入开展主题征兵宣传活动。每年征兵期间,各主流媒体要安排重点新闻栏目,实时报道征兵工作重要动态,系统介绍年度征兵工作安排,深入解读征兵政策规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积极稳妥回应社会关切。(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广电局、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动员局等,各市、州、县党委、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

二、优化惠兵政策

(四)扩大优先征集对象范围。将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一线人员、受到县级及以上表彰的干部群众、民兵预备役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及直系亲属因重大突发事件去世的适龄青年,列为优先征集对象(应征女青年应通过全国征兵网初选)。其中,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含高校新生),经体检政考合格后可直接确定为定兵对象,并在应征地征集计划内优先选择入伍去向;初高中学历的,可在国家限定比例内享受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政策。(责任单位:省征兵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

(五)加强现役和退役士兵生活优待保障。凡从我省入伍的现役和退役士兵,凭入伍通知书和义务兵证、士官证、退役证等有效证件,可在各大商业银行省内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参军入伍专属银行卡,享受优先服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和跨行转账费,并可购买军人专属理财产品。2020年及以后从我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后被我省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符合条件的,可在安置地或工作地(两者任选其一)优先申请保障性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适当提高其最高贷款额度。(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征兵办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

(六)建立大学毕业生入伍奖励金制度。2020年及以后从我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其入伍次年8月1日前,由入伍地县级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入伍奖励金。其中,专科学历毕业生每人10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每人1500元,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征兵办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

(七)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政策。2020年及以后从我省入伍的义务兵,不分城镇或农村户口,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础标准,均按照不低于入伍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执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标准、发放地、资金渠道、发放方式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征兵办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

(八)拓宽退役士兵学历提升渠道。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参加专升本(普通本科)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不低于60%。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制定优秀退役大学生升学政策措施,每年安排一定数量或比例的普通专升本、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项招收或推免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征兵办等)

(九)实施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录(聘)。全省每年公务员招录工作中,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含5年)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县乡机关招录计划的15%;新招录基层专武干部,全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各地在每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可安排部分岗位,定向招聘我省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直接服务退役军人的事业单位,每年招聘岗位中面向退役士兵(含退役大学生士兵)的比例不低于1/3;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含5年)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与“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基层专项招聘岗位计划,也可同等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全省每年安排不超过国有企业招聘总数10%的岗位,用于定向招聘从我省入伍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服现役期间的奖惩情况、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经历等作为录(聘)用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征兵办等,各市、州、县党委、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

(十)加大退役士兵创业扶持力度。进一步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予以优先支持,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贷款期限内按规定予以财政贴息。(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征兵办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

三、改进征集方法

(十一)落实兵役登记查验。各级兵役机关要规范组织兵役登记证发放核验工作。普通高校办理新生入学登记时,公安机关办理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和出境手续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招录(聘)工作人员手续时,应查验男性适龄公民的兵役登记证,凡未登记或核验的应督促其尽快履行登记核验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告当地县级兵役机关。(责任单位:省征兵办、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政府国资委等,各市、州、县党委、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

(十二)加大兵役执法力度。将兵役工作法规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内容,省每三年、市县每两年组织1次军地联合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治存在问题。对违反兵役工作法规政策的组织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兵役机关依照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其中,地方单位和人员交由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军队单位和人员交由所属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涉嫌违纪的通报所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依纪处理。违反兵役工作法规政策行为惩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通报。(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征兵办等,各市、州、县党委、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

(十三)优化组织实施流程。加快推行征兵体格检查、联合考核“一站式办理”,县级兵役机关、纪检监察、教育、公安、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一站式服务”工作模式,在确保征集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征兵组织实施流程。2020年下半年,各市(州)指定所属1至2个县(市、区)作为试点,探索具体实施办法,2021年下半年起全面推广实施。(责任单位:省征兵办、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省退役军人厅、省军区保障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

(十四)创新信息技术手段。加快征兵体检信息管理系统省域联网建设,同步引接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大数据,构建征兵体检动态监管和病史筛查一体化平台,为提高兵员质量提供技术支持。按照国家和军队统一部署,探索建立新兵综合素质评价体系,配套研发网络版定兵辅助决策系统,为实施精准征兵、科学定兵打下坚实基础。(责任单位:省征兵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军区保障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建强领导机构。县级以上征兵领导小组组长原则上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兵役机关负责人和政府分管征兵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兵役机关和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每年、市县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征兵领导小组会议,筹划部署征兵大项工作,研究解决突出矛盾问题。各级要把征兵工作作为党管武装工作述职的重要内容,定期汇报征兵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普通高校应当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校征兵工作,加强征兵机构建设和工作条件保障。(责任单位:省征兵办、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省退役军人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保障局等,各市、州、县党委、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

(十六)稳定征兵队伍。各级征兵办人员主要从同级征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组,保持相对固定,确需更换的由派出单位商征兵办确定。普通高校应当挂牌设立征兵工作站,编配至少2名工作人员。各级征兵办要支持保障属地或对口征集高校征兵工作站建设,分级分类组织征兵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打牢基础,提高能力。(责任单位:省征兵办、省委宣传部、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省退役军人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保障局等,各市、州、县党委、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

(十七)规范办公制度。每年征兵期间,各级征兵办分阶段实行差异化联合办公。其中,一、三季度为征兵具体实施阶段,按照常设机构模式运行,抽组人员实行全脱产集中办公,接受征兵办统一管理和调配;二、四季度为征兵总结准备阶段,要科学安排工作力量,在确保工作不断档的前提下,重点抓好联合值班制度落实。基层武装部和高校征兵工作站要保持常态运转。(责任单位:省征兵办、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省退役军人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保障局等,各市、州、县党委、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

(十八)加强经费保障。普通高校征兵工作基本经费主要用于一线征兵工作,按照每征集1名大学生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由市(州)财政统筹解决。基层武装部征兵工作经费,由各地结合征兵任务研究确定,统筹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征兵办、省军区保障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

(十九)健全监管制度。将征兵工作作为党管武装的重要内容,加强征兵报名率、上站率、合格率、择优率、退兵率动态监控,建立军地双向通报制度,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视情组织军地联合督办和约谈,相关情况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大学生入伍优先政策全程监管制度,省、市(州)征兵办对体检政考、审批定兵和去向安排等重点环节进行常态检查和随机抽查,严肃查纠随意提高体检门槛、人为设置障碍,以及集体定兵、择优定兵和公开公示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凡大学生体检政考双合格未列为定兵对象的,应征地县(市、区)征兵办必须在定兵会议结束后3日内上报书面情况,逐人说明原因,由市(州)征兵办汇总后报省征兵办。军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派驻相关单位的纪检监察组,要将全体征接兵人员纳入监督范围,建立健全情况通报、线索移交、联查联办等军地协作机制,坚决堵塞监管漏洞。(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征兵办、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等,各市、州、县党委、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

(二十)完善奖惩措施。省政府、省军区每三年组织1次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市县按规定程序和期限报批后组织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表彰对象应重点倾向基层单位和一线征兵工作人员,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受到国家、省级征兵工作表彰的先进个人,由省征兵办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奖励,所需资金由省征兵办从省级预算安排中统筹解决;符合晋级晋职条件的,所在单位应予优先考虑。未完成年度征兵总任务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大学生征集任务,以及连续两年退兵比例超限或者发生责任退兵的地区,不得参加下一届“双拥模范城”评选,相关单位、业务部门领导和征兵业务负责人不得参评下一次“四铁”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发生责任退兵的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在3个月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有关情况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征兵办。(责任单位:省征兵办、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保障局等,各市、州、县党委、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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